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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6〕16号)

发布时间:2026-10-20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当事人:河北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107779552X。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1858。

  地址:辛集市方碑大街路北。

  经查明,2026年5月15日,我厅检查组对辛集市鑫苑·丽景东苑住宅小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该项目6#楼13层悬挑脚手架部分悬挑梁前锚点缺失,悬挑梁锚固长度不足(个别悬挑长度1.79米,锚固长度0.71米),且与专项方案第6页要求不符;6#楼施工电梯与建筑物连接平台36米高落地脚手架无专项施工方案。上述事实,以《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河北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请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鑫苑·丽景东苑住宅小区6#7#住宅楼施工升降机防护架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

  2026年9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6〕1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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