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324XB。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0072。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118号。
经查明,2026年6月27日,你单位施工的秦皇岛市海港区韩庄安置房项目二期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本机关委托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认定你单位缴纳工伤保险人数不足、施工现场存在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施工人员、不合格的小型机械车辆以及佩戴安全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的问题,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项、第(八)项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审查表》及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施工现场安全问题证明材料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2026年9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6〕1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4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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