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6-25033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26-08-18 |
| 文 号 | 鄂建设规〔2026〕4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文件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8-18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及施工总承包结算工作,提高结算审核支付效率,确保结算审核质量,从源头防范化解工程欠款欠薪问题,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前期管理,预防结算争议
(一)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初步设计应达到规定深度或设计合同要求,明确功能参数、技术标准和主要材料设备选型,为招投标阶段形成准确的工程造价提供依据。概算编制应内容全面、组成合理、符合概算费用组成相关要求;推广应用BIM等技术手段进行设计优化和造价模拟,提升前期造价控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规范招标管理与合同订立。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各专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应规范、完整、准确描述清单项目特征,避免单独使用“综合考虑”“详见图纸”等模糊性表述。合同中应合理约定人工、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宜明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原则及流程;不得使用“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的无限风险条款;不宜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等缺乏具体化内容的条款。鼓励采用国家和省级发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约定造价成果文件赋码,明确结算审核期限、逾期完成审核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并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合同网签。
(三)强化前期资料归档管理。发包人应建立项目前期资料专人管理制度,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勘察设计文件等资料统一立卷归档,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可追溯性。项目开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移交完整、准确的前期技术与造价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避免因资料原因引发后期结算争议。
二、规范结算审核行为,提升审核质效
(四)明确结算审核时限。发承包双方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审核的时限要求、资料提交与接收程序、审核流程。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工作。有证据证明承包人不配合导致结算审核工作延误的,审核期限按合同约定相应顺延。
(五)建立无争议价款先行确认机制。发承包双方在审核过程中因工程计量、计价等争议导致发包人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核的,应先行对无争议的工程量及价款予以确认,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明确无争议工程量、价款及支付时限,并对争议部分的具体内容、分歧点予以说明。如发包人对送审资料有异议,需在签收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明确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及要求,承包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审核期限顺延。合同对相关期限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送审资料。资料补充期间,不影响已提交资料中无争议部分的审核确认,不得因争议部分搁置整体审核及付款流程。
(六)确保结算审核公平公正。受委托开展结算审核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合同约定开展工作;审核人员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且在审核报告中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发包人不得将“审减额”作为唯一导向或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对结算送审资料存疑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补充约定采取查阅资料、踏勘现场、函证核实等方式确认,不得直接将举证责任全部交由承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及规范要求以外的资料。踏勘现场时发承包双方须共同参与,形成现场踏勘书面记录并归档留存。
(七)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发包的施工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采用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内容、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限。每个结算周期内,对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及价款(含工程变更、新增项目、价格调整、工程索赔等)应及时确认并支付;项目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5%,社会投资项目支付比例可参照执行,具体比例应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八)规范结算审核报告编制。结算审核报告应采用标准化格式,明确审核依据、范围、方法及结果,列明审核差异及原因分析,对争议事项单独出具说明并附佐证材料。发包人或承包人收到初步审核结果后,无异议的应书面确认;有异议的,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修改意见;逾期未出具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可初步审核结果。合同对相关期限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审核结果须经发包人、承包人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签字盖章确认。审核报告及相关附件应作为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推行分类支付机制,保障工程款项及时支付
(九)对确认的无争议价款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无争议价款支付;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在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后28天内完成无争议部分价款的支付,不得以政府审计、财政评审、内部流程未完成或存在争议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争议解决后,发包人应在发承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按合同约定或补充约定的前述无争议部分价款支付时限要求支付剩余价款。
(十)严禁无故拖延审核与支付。发包人是工程款项支付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发承包双方宜在合同中约定无故拖延审核与支付的情形,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出现以下情形可按无故拖延审核与支付认定: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确认结算资料,或签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反馈审核意见;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支付期限内完成审批或支付流程;无争议价款已经发承包双方书面确认,仍超出约定或规定时限拒绝或延迟支付;未经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财政评审等事由作为支付前提,变相拖延支付;要求承包人签署“放弃追索权”“自愿减免工程款”等不平等协议或承诺作为支付条件。
四、完善争议解决与管理机制
(十一)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承包双方在结算审核中对工程计量、计价等问题产生争议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通过和解、争议评审、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试点推行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纠纷争议评审。
(十二)规范造价咨询委托管理。发包人应采用合法、合规方式择优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人承担结算审核工作。同一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原则上委托一家单位实施。对已出具审核报告的项目,无正当理由的,不得重复委托或变相重复委托审核。发包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工程造价咨询人拖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虚增或虚减结算金额;对违规委托的发包人,纳入信用监管重点对象。
五、加强监督管理,压实各方责任
(十三)加强结算审核及支付的检查与处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工程项目的执业质量进行抽查,重点核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的合规性、准确性及公正性,重点核查无故拖延审核与支付的行为。发包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存在“阴阳报告”“虚假审核”“恶意审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对查实存在无故拖延支付行为的单位,依法依规采取在行业内通报、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等措施。以上行为涉及国有投资项目发包人的,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十四)落实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牵头职责,主动加强与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的常态化协同联动。建立健全覆盖项目立项、预算评审、招标投标、建设管理、过程审计、竣工结算等全流程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及沟通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各部门联席会议,通报突出问题、典型案例,协调解决跨部门监管难题,合力开创“监管与服务并重,执法与指导并举”的建设领域治理新局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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