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年产5000只智能集装箱项目-1#厂房钢结构工程”“年产5000只智能集装箱项目-吊装信号塔”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9号),你单位签收后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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