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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建质监罚决字〔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7-10 来源:海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建质监罚决字〔2026〕2号


被处罚人:海南质安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MA5RH5UQ0E,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茶山村委会新屋村路边*段**号,联系电话0898-23701698。法定代表人:赵飞蝶,职务:总经理。

本机关于2026年02月15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出具《海南质安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节能材料检验报告》过程中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截至2026年4月24日,涉案虚假检测报告的整改闭合工作已完成,对相关工地项目共造成约65000元经济损失的危害后果。你(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海南质安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节能材料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委托单、检测试验监控视频、设备使用记录、现场勘查记录、询问笔录、人员参保花名册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1日以琼建质监告字〔202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本机关于2026年6月5日对本案进行法制审核,并于2026年6月8日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海南质安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处以拾万元(100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的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0898-65340263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15日

备注:该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抄送案件移交部门或者投诉举报人,一份存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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