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建质监罚决字〔2026〕2-2号
被处罚人:周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丰华小区*栋*单元***房,身份证号460003********7211,联系电话188*******。
本机关于2026年02月15日立案调查,发现你所在单位(海南质安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出具《海南质安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节能材料检验报告》的过程中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你系该检测报告的检测员。截至2026年4月24日,涉案虚假检测报告的整改闭合工作已完成,对相关工地项目共造成约65000元经济损失的危害后果。你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海南质安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节能材料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委托单、检测试验监控视频、设备使用记录、现场勘查记录、询问笔录、人员参保花名册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1日以琼建质监告字〔2026〕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本机关于2026年6月5日对本案进行法制审核,并于2026年6月8日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海南质安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员周豫杰处以壹万元(10000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的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0898-65340263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15日
备注:该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抄送案件移交部门或者投诉举报人,一份存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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