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规范举报事项办理工作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实施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或者应办理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工作。
本通知所称重大事故隐患,依据《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认定。
二、举报受理
(一)社会公众及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按属地原则进行举报。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后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年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设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子邮箱szjwaqjb@tj.gov.cn,接收城市轨道交通、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等市管项目举报,对查实的有效举报进行奖励。
(三)各区住建委参照本通知申请专项资金,通过政务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公开本行政区域举报受理方式,明确受理举报、核查、奖励发放的具体流程,接收本行政区域内区管项目举报,对查实的有效举报进行奖励。
三、举报核查
(一)举报人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有照片或者视频等佐证材料,且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住建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二)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举报不予受理。
(三)受理举报的住建部门负责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四、奖励办法
(一)对举报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且最终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属于重复举报的,对最先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进行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不予重复奖励。
(二)下列情况不适用本通知进行奖励发放:
1.采用匿名方式举报的;
2.查证不属实的;
3.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举报的;
4.举报事项已被管理部门掌握、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已办结的;
5.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有关机关已作出终结决定事项、新闻媒体曝光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三)举报人应当自接到住建部门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等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领取事宜。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五、工作纪律
参与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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