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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6〕54号

发布时间:2026-03-26 来源:住建部-行政处罚

刘冬秋:

2025年6月9日,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施工工地进行钢结构吊装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5.8万元。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6·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山东英蓝公司项目经理,负责钢结构专业分包项目全面工作。未对钢结构安装现场作业安全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钢结构吊装的危险性作业认识不足,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在吊装作业中随意拆除缆风绳等安全设施;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对总承包单位下发的两次停工指令拒不整改,拒不停工,不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号),你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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