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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3-19 来源:广东省住建厅-公示公告

  被处罚人:龙毅

  2025年8月18日15时29分许,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湾路与海潮路交汇处滨海健康产业园二期主体工程发生一起较大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86.6万元。2025年11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深圳大鹏滨海健康产业园二期主体工程“8·1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项目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涉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力,未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大鹏滨海健康产业园二期主体工程“8·1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6年2月5日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6〕13号),你2月8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吊销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粤建安C3(2021)0150370)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

  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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