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谭港
2025年8月18日15时29分许,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湾路与海潮路交汇处滨海健康产业园二期主体工程发生一起较大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86.6万元。2025年11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深圳大鹏滨海健康产业园二期主体工程“8·1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项目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实际未在事发项目履职,挂名项目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大鹏滨海健康产业园二期主体工程“8·1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作为项目负责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6年2月4日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6〕12号),你于2月4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根据《深圳大鹏滨海健康产业园二期主体工程“8·1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问题,本机关认为你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事实清楚,你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吊销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粤建安B(2012)0006820)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
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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