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0号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持续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关于巢湖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对在荒山购买土方用于城市工地建设造成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建法函〔2011〕470号)、《关于做好〈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建科〔2013〕43号)、《关于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使用维护落实物业服务的通知》(建房〔2017〕6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2019〕8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建法〔2020〕98号)、《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580号)等6个文件,宣布《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确保供水安全的通知》(建城〔2003〕260号)、《关于印发〈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70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15〕185号)等3个文件失效。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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