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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动态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9 来源:吉林省住建厅-文件信息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动态监管的通知

  吉建消〔2026〕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使用防火性能不合格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行为,现就实施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动态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压紧压实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进场检测和验收制度,建立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动态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

  二、工作范围

  下列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

  (一)保温隔热材料;

  (二)建筑内部装修材料;

  (三)防火涂料;

  (四)有阻燃耐火要求的电线电缆、母线槽;

  (五)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挡烟垂壁;

  (六)防火门、防火窗、防火玻璃隔断、防火卷帘。

  三、工作内容

  (一)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首要职责,严格落实《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国家标准和《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要求,加强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质量管理;牵头组织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进场检验方案,并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实施,及时掌握进场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质量动态。

  (二)落实施工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质量保证制度,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进行进场检验,严格核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和资料;对应见证取样送检的,要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现场取样,试样应设置唯一且不易脱落的标识、封志;应按要求建立进场材料汇总表、见证取样送检记录等台账。

  (三)落实监理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质量实施监理;要根据设计文件、现行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和管理,并按规定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四)落实质量检测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报告的检测依据、检测方法、检测内容和结果要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要求;建立检测不合格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专项台账。

  (五)不合格材料处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进行标识,及时清退,留存取样检测报告,保留不合格材料的清退记录及影像资料,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四、管理机制

  (一)自查自纠。

  建设单位牵头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规定要求,组织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开展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建立自查自纠台账。鼓励引用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飞行检查,强化自查自纠的准确性。

  (二)日常监管。

  各地住建部门要常态化、制度化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场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落实《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和建筑材料、设施设备防火性能检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质量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满足相关材料检测标准要求。对发现使用防火性能不合格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等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录入吉林省进场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排查整治台账,并与同级工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消防审验部门在问题隐患整改完成前,不予消防验收(备案)。

  (三)明察暗访。

  省级住建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进场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进行抽样检测。对发现使用防火性能不合格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或《执法建议书》,督促属地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住建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统筹协调,迅速动员部署,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建立进场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动态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压实主体责任。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查找管理薄弱环节,严格落实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进场使用和检测管理,确保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符合要求。

  (三)严格跟踪问效。各地住建部门要做到辖区内在建项目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监管,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时限与责任人,实行全过程跟踪、销号管理,确保隐患整改到位,不留死角。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19日

初审:李伟乾

复审:丁立新

终审:韩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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