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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6〕35号

发布时间:2026-03-17 来源:住建部-行政处罚

金奇慧:

2024年4月17日,瑶海区临泉路与和县路交口东南角YH202308地块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5万元。根据《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关于瑶海区YH202308地块项目“4·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瑶政秘〔2024〕9号)及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进入吊装作业区域,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1#塔机雨天吊载时制动力不足的事故隐患等行为失察,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74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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