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8号专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04 来源:江西省住建厅-文件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现将《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227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建筑

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江西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导则》(DBJ/T36-DZ003-2024)《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适用本办法。企业和项目还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和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下列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企业和项目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是指:

1.施工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总监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等

2.监理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等。

4.施工现场一般技术工人。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群众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及职责要求参照本办法规定(见附件1)。

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宜设置专职安全总监。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设置安全总监。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组织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带班检查企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检查时间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相关检查记录分别在企业和项目存档备查。

第八条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的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确认,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上述职责。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 次应急预案演练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协助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企业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分管单位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和落实企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企业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并适当提高安全总监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三章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数量、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标准及人员任职条件、主要职责等参照本办法规定(见附件2附件8)。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与现场专业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总监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应到岗履职,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工程项目最多不超过三项。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在多个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时,不得影响正常履职。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经理配备情况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数量。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项目经理姓名及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项目经理信息录入“江西住建云”平台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十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投标文件中的项目拟派出人员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医院证明丧失履职能力

(二)本人按岗位职责只承担部分专业业务,且已完成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四)已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工作岗位变动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

)建设单位认为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履职不力,要求更换人员

)因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必须更换的;

(八)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变更的。

上述人员更换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除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外,还应向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人员变更程序。

十九 现场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施工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如持有外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有关部门网站查询真伪,无网络查询途径的可由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有关部门出具证书真实性证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现场核查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和人脸识别验证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项目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将专业管理人员信息及人员变化情况录入“江西住建云”平台“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工程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时,应按分期(标段)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施工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专业管理人员配备,鼓励承建项目施工单位编制人力资源配备专项计划方案,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一线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还应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管理人员是否按本办法和合同要求足额配备到位、是否按要求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在施工期间岗位人员当按照职责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考勤。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和技能工人配备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依据。对于专业管理人员存在兼职现象的项目,应予以重点监管。

第二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审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态监管,发现企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实施处罚。

第二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长期脱离岗位、履职不力的人员,应当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未开展排查或排查后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应当参照事故调查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 拆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6年4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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