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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1-31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当事人:衡水瑞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8CXUC9W。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19]011902。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企业城中心街西侧。

  经查明,2025年12月11日,你单位施工的衡水深州市安华物流办公楼改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我厅委托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复核,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要求,未能提供焊机、角磨机、电锤等机械设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审查表、你单位情况说明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2026年1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6〕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4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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