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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1-28 来源: 新疆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742226084T;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红光路;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承包,资质证书编号:D26501907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05000829

经查实:被处罚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不全面,对临时用电、脚手架等关键领域的隐患排查不到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未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现场实际与方案脱节;未根据生产经营特点明确危险源,未建立危险源公示、告知制度,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规范,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按标准足额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警示标识、标志缺失。应急预案与现场实际脱节,未针对高、触电事故组织专项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不足。以上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导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八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有关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第二十三条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八条规定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天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依法延长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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