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阿克苏大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3331820921;法定代表人陈学文;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静湖社区纺织大道以西、华孚路南侧纺城发展大厦A座七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65000923。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新)JZ安许证字【2015】002801。
经查实:被处罚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未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待岗、转岗、换岗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未按年度计划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不完善;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缺电焊工、油漆工等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内容不全;未制定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验收、检查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对多发或重大隐患未排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使用不规范等,以上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导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八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有关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第二十三条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八条规定,现对阿克苏大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天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依法延长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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