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27946T
2025年5月17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云顶项目二期一标段5号楼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迎泽区郝庄镇云顶项目二期一标段“5·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单位存在未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没有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以上事实有《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对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函》及附件事故调查报告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0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87号),你单位12月25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对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函》及附件材料认定的问题,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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