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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建工集团西部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1-29 来源:广东省住建厅-公示公告

  (法人)名称:深圳市建工集团西部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PTL26X

  2025年5月19日,由你单位承建的云山海公馆(东区)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7月2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南山招商云山海公馆(东区)施工总承包工程“5·19”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明确你单位存在问题如下: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反塔吊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安排不持有架子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工人进行塔吊附着操作平台的拆卸作业;在涉事工人作业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山招商云山海公馆(东区)施工总承包工程“5·19”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附件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九)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300号),你单位12月23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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