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广东瀚江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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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承建的汉东工业汽车零部件组装生产设备智能制造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安全隐患等问题,进一步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后,发现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如下:1.未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记录。2.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2#塔吊电缆挂设未使用绝缘瓷瓶;A2栋厂房外架端头未设置之字撑;现场部分电箱缺少电路图,电锯缺少防护罩等问题。以上事实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部分隐患问题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的情况报告》及附件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94号),你单位12月23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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