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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5〕82号

发布时间:2026-01-09 来源:住建部-行政处罚

周庐平:

2024年3月5日,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传染病重症大楼附属项目(综合诊疗大楼)进行附楼幕墙工程的高空作业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万元。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赣州章贡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传染病重症大楼附属项目(综合诊疗大楼)“3·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赣市府字〔2024〕52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明知复工申请未获监督机构批准而擅自复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我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68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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