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建质监罚决字〔2025〕6号
被处罚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远丰
地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北斗路35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6045G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9日对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司涉嫌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以上情况有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若干书证、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5年12月11日向你司送达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琼建质监告字〔2025〕7号),告知拟对你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等。你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对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并限期45日整改。
本机关将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你司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日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附上整改情况报告。经复查事故项目整改情况合格的,暂扣期满时本机关将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0898-65346977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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