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规范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使用、退出和管理等工作,保障公平分配,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我厅对《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2年2月,我厅印发《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全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文件依据,对规范全省公租房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中发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暂行办法》在政策衔接、保障范围、配租管理等方面,已难以完全满足当前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服务效能,确保住房保障资源公平公正、高效善用,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67号)等政策文件。
三、修订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41条,主要修订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扩大保障范围,促进住有所居。增加“农业转移人口”为保障对象,将“新就业职工”扩大至“新就业群体”。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逐步覆盖城镇常住人口。明确了公租房实物保障面积标准和户均租赁补贴面积标准。
(二)优化审核程序,提升服务效能。明确了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以及申请条件。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全面推行“公租房申请一件事”,实现随时申请、及时受理,将“三级审核、三榜公示”优化为“两级审核、两榜公示”,压缩审核时限,提高审核效率。
(三)完善轮候配租,体现公平精准。明确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建立分类保障机制,对低收入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对优先保障对象等给予优先分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和三孩家庭给予相关支持。明确公租房租金标准相当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60%。城镇低保、低收入等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相当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
(四)规范租后管理,保障规范运行。建立动态巡查机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入户巡查,每年对50%以上承租户进行资格复核。明确了公租房维修责任,健全退出机制,对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区分情况给予腾退过渡期或按市场租金计租。对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实施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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