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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印发《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18 来源:江西省住建厅-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2年12月26日,我厅印发了《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评价标准》),并搭建“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了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在此基础上,我厅连续两年开展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工作,有力推动了我省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初步构建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

《暂行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的规定,我厅启动修订工作,将暂行办法转为正式办法。

二、政策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5.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

6.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市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在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街道、相关部门、业主开展项目日常管理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第十二条增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依规对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进行审核”,解决设区市范围内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日常服务管理信用信息认定和评分尺度不一等问题,强化市级的统筹作用。

(二)优化评价标准分值分布。将企业自行填报的基础信息分值30分调减至20分,将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政府部门和街道社区评价分值分别调增5分,有效激发政府部门和街道社区参与物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发挥社区物业治理效能,推动部门执法进小区。政府部门、街道社区的新增分值,主要聚焦安全管理方面。

(三)修订完善其他有关条款。适当延长良好行为的有效期限,对获国家级的有关表彰信息评价期限,有效期统一延长至3年。删除涉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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