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海南省仁德学校项目”发现的2起
串通投标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深入推进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坚持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现将澄迈县“海南省仁德学校项目”查处的两起串通投标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典型案例一:江苏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B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2日,在澄迈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海南省仁德学校项目”开标评标中(该项目采用“机器管招投标”方式,招标控制价为42398767.77元,签约合同价为42246683.71元)。开标当天,“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触发预警,发现江苏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B高科建设有限公司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雷同,系统当场终止了这两家单位的评标资格。
经立案调查核实,江苏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部分并非本公司编制,而是装入了其他公司的预算文件。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投标函中的重要报价金额、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完全一致;且长达1936页的投标总价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甚至在江苏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首页“投标人”处,错填了“浙江B高科建设有限公司”的名称。上述行为被依法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及“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串通投标情形。
二、查处及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并参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2年版)》序号250“较重违法”的裁量阶次,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包容审慎执法政策,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涉案两家单位及个人(同案同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江苏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B高科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处中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各计人民币211233.42元;
2.对江苏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庞某及浙江B高科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王某,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各计人民币10561.67元;
典型案例二:四川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D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串通投标案
一、基本案情
在2025年12月12日开标的“海南省仁德学校项目”中,四川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D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参与了投标。开标当天,依托“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设置的程序,在开标评标前系统自动比对、分析,识别出该两家投标单位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雷同,涉嫌串通投标,系统当场终止了该两家公司的评标资格。
2026年3月,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澄迈县住建局移送的线索立案调查。经查实,四川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D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利用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制作投标文件的违法事实,被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串通投标行为。
二、查处及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参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2年版)》序号250“较重违法”的裁量阶次,遵循同案同罚原则及包容审慎执法政策,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涉案两家单位及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四川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D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处中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各计人民币211233.42元;
2.对四川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何某及重庆D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唐某某,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各计人民币10561.67元;
三、警示意义
本次通报的两起案件,均发生在同一重点工程项目中,是典型的利用电子招投标系统“机器管招投标”功能精准查处的串通投标案件。涉案企业为谋取中标,采用“抱团”投标、共用加密锁编制标书等隐蔽手段,甚至在投标文件中出现“张冠李戴”的荒唐错误。
这一系列案件严厉警示所有招投标市场主体:在“机器管招投标”的大数据监管之下,计价软件加密锁号雷同、文件异常一致等电子痕迹已成为不可辩驳的“铁证”,任何企图操纵招投标结果的违法行为都将无所遁形。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独立、诚信参与竞争,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各级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数字化转型,依托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围标串标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同案同罚,坚决维护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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