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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鸿锋建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9-22 来源:广东省住建厅-公示公告

  (法人)名称:广东省鸿锋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55QATW6B

  2026年7月11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和东莞华艺铜业有限公司厂区7、8、9、10、11、12号厂房、17号宿舍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如下:1.未提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佐证资料。2.未提供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3.无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购置清单。以上事实有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广东省鸿锋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6年8月24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6〕133号),你单位8月25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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