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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9-16 来源:广东省住建厅-公示公告

  被处罚人:李春

  2025年1月11日,由广东中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国鼎怡景湖畔花园3—6栋、21栋及地下室二区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阳江江城国鼎怡景湖畔花园项目“1·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该项目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情况,事发前未排查6#楼18层施工现场不满足施工方案防坠落安全防护措施,未发现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系挂安全带的违章违规行为并及时制止,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以上事实有《关于对阳江江城国鼎怡景湖畔花园项目“1·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6年7月8日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6〕94号),你8月20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粤建安C3(2024)0020646)6个月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

  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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