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十条措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的最新要求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24〕79号)的工作部署,确保国家及省级层面的政策要求在我省落地见效。《十条措施》旨在构建涵盖“源头产生、分类投放、收运监管、处置利用”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强化协同联动,运用科技赋能和信用监管,形成规范有序、常态长效的建筑垃圾治理格局,进一步推动建筑垃圾从传统的“简单填埋”向“资源化利用”转变。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大力扶持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二、主要内容
《十条措施》聚焦建筑垃圾从产生到处置利用的全过程、各环节,提出了系统性的规范要求和促进措施,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十个方面:
一是强化源头减量。要求通过规范施工、优化设计、推广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造方式、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等,最大限度减少建筑垃圾产生。明确建设单位需将减量、运输、利用、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并监督落实。
二是实行分类管理。针对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不同类别,分别规定优先利用方向和处置要求,特别是明确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主体和管理要求。
三是落实核准备案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与处理方案备案的要求,明确建筑垃圾产生核准与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实现“全核准”。
四是严格运输监管。全面推行全过程联单制,严管运输车辆,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严打各类违法运输行为,完善跨区域协作。
五是推进处置设施建设。将规划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本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按照国办意见要求,提出到2027年底,地级城市资源化利用率保持50%以上,各设市城市至少建成(或共享)1座资源化利用设施。
六是做好临时设施建设管理。结合实际合理设置临时利用、贮存设施,并明确提出要按照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于偏远地区支持设置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
七是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鼓励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和全链条参与。明确再生产品的应用范围、应用比例等要求(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要求可使用再生产品的部位使用比例不低于30%),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八是加快存量治理。常态化排查整治存量垃圾,严打非法倾倒。加强执法联动和社会监督,重点整治占用“红线”区域的临时贮存点,限期转移、防控污染或生态修复。
九是加强科技赋能。建立全过程信息监管系统,推行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运用物联网、卫星监测、大数据、无人机等手段,精准排查非法倾倒点,加强薄弱区域巡查。严厉打击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有效实施全过程监管。
十是完善付费机制。探索建立“末端付费机制”,产生单位直接向处置单位支付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由处置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末端向运输单位支付运输费用,用经济和市场手段防止建筑垃圾偷排乱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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