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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冀建撤字〔2025〕14号)

发布时间:2025-09-25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李大为: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在安平县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将二级建造师证书先后注册在河北登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韶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我厅于2025年8月23日,向你发出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意见告知书》(冀建告字〔2025〕22号)。你已于2025年8月27日签收,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厅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的行政处理。因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撤销、注销等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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