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为适应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中确定了“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改进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等措施,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的造价改革总体思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定司结合改革要求组织开展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标准的全面修订工作,着眼于“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的目的,编制了一套符合市场化交易习惯的技术性标准,使之成为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计价活动的行为规范,以期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并契合市场化改革当下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推动工程造价管理高质量发展。
2024年1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2024年第212号公告,批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以下简称《计价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原13标准”)同时废止。
为全面贯彻实施《计价标准》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标准》(GB/T 50854-2024)等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以下简称《计量标准》),统一市场计量计价规则,深入推进我市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25〕3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依据《计价标准》和《计量标准》的市场化计价新规则和我市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单独列项和施工工期管理等文件规定,并结合近年来我市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市场化改革试点的成熟做法及市场交易习惯等,经充分研讨、征求各方意见后制定,旨在规范统一市场计量计价规则,畅通新标准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2.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计量计价标准以及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市开展的工程造价管理市场化改革试点的经验做法和调研收集的典型工程数据资料等,并参考《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计算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4〕172 号)的体例模式和实际应用情况,制定了《实施意见》,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适用范围。在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的主体作用前提下,具体针对不同主体明确了相应的适用条件。一方面,使用财政资金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选择依据《计价标准》和《计量标准》开展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量计价活动;另一方面,非使用财政资金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可自主选择依据《计价标准》和《计量标准》开展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也可选择其他清单形式开展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量计价活动,但应严格执行我市相关的造价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主要计价活动的应用规则。结合我市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市场实际情况,分别详细明确了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等编制规则和要求。
(三)实施时间。为确保与计价标准和计量标准的施行时间以及我委新修订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适用时间一致,自2025年9月1日(含)后发出招标文件(以招标方式发包)或直接签订施工合同(以非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按《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3.如何理解并计取《实施意见》中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
答:首先,厘清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关系。《计量标准》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等四项措施项目清单,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相适应,统称为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项目清单。实施意见中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的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号,以下简称“9号文”)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要求执行。《计量标准》中“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对应9号文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其次,遵循原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市场化计价规则。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应当按照市场化计价的原则,根据相关施工措施、拟投入的生产资源和相应的市场价格进行测算。
第三,同步动态调整了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的低限标准。按方案测算的费用应不低于本实施意见的费用标准(附件)中相应的低限费用标准,不得作为让利因素。本次低限费用标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要求(包含实施“乙类乙管”政策后的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防疫的通用措施内容),结合市场调研数据测算调整。
第四,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项目清单的具体工作内容。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工作内容应按9号文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的通知》(京建发〔2019〕13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导则〉、〈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的通知》(京建发〔2020〕28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围挡标准化管理图集〉的通知》(京建发〔2022〕91号)和(或)《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22版)〉的通知》(京建发〔2022〕188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等分别确定相应清单项目应包括的措施范围(如应包括安全防护架及防护网等措施),并结合发包工程要求确定相应措施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标准等。
施工总承包发包时,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的计取应当针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包括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内的全部工程内容,但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可能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除外。发包人对发包工程有特殊措施要求的,需在工程发包时单独注明;工程量清单中应当给出“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项,并根据发包工程的特殊措施要求,给出“管理目标等级对应的《图集》标准外项目措施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对应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措施费”和“其他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详细列项。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发包时,标准化管理等级标准应当与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等级标准一致,其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措施项目应当与总承包合同相衔接,不得重复。暂估价专业工程可能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在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相应的费用应当根据具体施工措施和市场价格测算确定。
4.《实施意见》中关于赶工措施增加费的计取与4号文件有何不同?
答:《实施意见》中关于赶工措施增加费与以往文件一致,应符合《关于执行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京建法〔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的规定。
首先,关于清单列项。发包人应当根据《工期定额》和发包工程的具体条件计算定额工期,并根据定额工期合理确定发包人要求工期。招标人要求工期压缩定额工期的,应在措施项目清单中补充编制赶工措施增加费项目,工作内容中应明确定额工期、招标工期的日历天数等,宜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列项编制。
其次,赶工措施增加费的计取方法。按照4号文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如压缩定额工期,应按要求编制保证工期的技术措施,赶工措施增加费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措施、拟投入的生产资源和相应的市场价格进行测算,其中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测算的赶工措施增加费不低于按4号文给定费率计算的金额。赶工措施增加费的测算方法以成本估算法为主,必要时可以辅以指标估算(经验数据)法,两者组合使用。详见《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及配套管理文件实施要点和操作指南》(2019年6月版)
5.《实施意见》中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与以往文件有何不同?
答:原13清单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4清单的总承包服务费范围增加了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
招标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等分别列项编制总承包服务费项目清单,并参照基准期费用指标明确相应清单项目的服务内容、计算基数以及价款结算方式等。
6.如何理解《实施意见》中“规费不再单独列项计价”?
答: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费用标准中规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为职工和工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住房公积金等。24清单实施后,规费不再单独列项计价,企业总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及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相应分别包含在企业管理费、现场管理费中,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纳入人工工日单价中。原规费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仍需按我市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并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明。
7.《实施意见》中提到的《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DB11/T 2382)与《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关系?
答:《实施意见》中提到的现行《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DB11/T 2382)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DB11/T 2382—2024),以下简称《施工消耗量标准》),其按国家和本市的地方标准编制规定要求,并基于2021年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21标准”)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等消耗量数据,编制完成的技术性规则和参考数据资料。
《施工消耗量标准》遵循“科学适用、规范协调、可操作、开放共享”的编制原则,锚定统一施工消耗量的组成内容和项目划分,规范施工消耗量的测定方法和测算依据等编制目的,以期夯实工程造价数据库建设的基础,推动建立工程造价数据持续成长机制等,做出了全国领先的开创性探索。该标准的发布,是我市持续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将促进我市工程造价管理标准化水平的加速提升。
《施工消耗量标准》第4章~第10章具体规定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消耗量测定规则和工程量计算规则,附录A~G分别为各专业分部分项工程提供了确定施工生产要素消耗量的参考数据。
《实施意见》实施后,按照有关规定的不同计价条件,选择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或投标报价的,按以下要求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施工生产要素数量:《施工消耗量标准》适用的,应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确定;《施工消耗量标准》不适用的或缺少应用“四新”技术的项目等,可由招标人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第1章~第3章的施工消耗量的测定规则和消耗数量的计算规则等,参考类似项目,自主确定,并对测算结果的合理性负责。
另外,在《施工消耗量标准》的实施期间,因政策调整、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变化等情况,导致《施工消耗量标准》的附录A~G中施工生产要素消耗量的数据与市场实际存在一定差距的,我委将按我市地方标准的管理规定及时申请开展修订工作。修订完成之前,我站已按《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21〕11号)的规定,适时根据市场情况发布了相应的动态调整文件的,市场主体可按该调整文件对《施工消耗量标准》的附录A~G中施工生产要素消耗量的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8.《实施意见》中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计取与以往文件有何不同?
答:因原13清单规范中规定:专业工程暂估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而24清单标准中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含增值税,工程量清单的“增值税”中不应再计取其相应税金。《实施意见》中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清单的价格应按包括专用的措施项目费用和增值税,进行确定。
9.按《实施意见》的规定,如何理解并计取专业工程暂估价中专用措施项目的费用?
答:暂估价专业工程的专用措施项目通常属于暂估价专业工程施工所必须和专用的,非总承包人及其他分包人所必须的措施;但不属于总承包人或其他专业分包人在现场已有的,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在时间和空间等方面已无法提供给暂估价专业分包人按计划施工使用的措施。
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包含暂估价专业工程的,在编制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投标报价时,专用措施项目费用要结合招标文件关于暂估价项目与总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和工程实际,遵照市场化计价原则,自主测算,合理确定。
通常情况下,专业工程暂估价中专用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应当与施工总承包服务费相衔接,不得重复计取。
10.如何理解《实施意见》的执行时间?
答:首先,《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是考虑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和其他工作中客观需要预留一定的工作准备期;同时,各方市场主体对新计价规则的学习掌握,也需一定的适应期等,为确保市场交易平稳过渡,实施意见发布后市场主体可依据24清单标准和实施意见开展相关计价准备活动。
其次,考虑与发承包相关工作的协调一致性,工程项目以发布招标文件(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以非招标方式发包,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的时间为准,2025年9月1日(含)以后的,相应按《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2025年9月1日(不含)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宜按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执行,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相应按施工总承包工程适用的工程量清单执行。
建筑业查询服务
行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