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博白县(那林-文地)220千伏送电线路工程”等9项业绩不属实。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申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34号),你单位于2025年4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自处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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