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5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了技术负责人王海燕个人虚假业绩,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厅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意见事先告知书》(函〔2025〕583号),你单位于2025年7月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等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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