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瑞安市上望街道截污纳管二期工程PPP项目(城市道路工程)”等15项代表工程业绩不属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35号),你单位签收后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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