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各(地)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自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市)、各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重拳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效力。现对2025年第二季度城镇燃气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请你们举一反三,加强对本地(市)、本行业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相关案例要在燃气场站开展专题宣讲活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拉萨市仁和汽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7日中央安全生产督导组对拉萨市金珠西路拉萨市仁和汽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督导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10项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根据督导检查线索,拉萨市城镇燃气专班将该线索移交城关区城市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目前,城关区城市管理局已对拉萨市仁和汽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5万元决定。
二、西藏林芝森绿特色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入户安检不到位行政处罚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9日下午,林芝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燃气管理科执法人员对森绿液化气站开展行政检查,检查内容为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经现场调阅资料和向森绿液化气站负责人了解,现场除(委托配送公司)西藏林芝兴旺运务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员填写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入户配送、随瓶安检”检查表,无其他相关资料,现场抽样林芝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入户配送、随瓶安检”检查表10本共250户,经过核查燃气配送用户单中125户未填写入户安检情况。经过电话和实地回访调查,发现6户反馈未做安全检查,作为燃气经营者虽委托液化石油气配送公司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但未及时核查督促改进工作,存在“以包代管”。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处理结果
林芝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对西藏林芝森绿特色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三、芒康县睦华民用汽车燃气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随瓶检查、入户检查制度与气瓶管理制度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3日,芒康县城市管理局联合昌都市城市管理局燃气专家组一行前往芒康县睦华民用汽车燃气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严格履行随瓶检查、入户检查与气瓶充装入场站前后检查职责。随瓶检查表与实际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数量不符,气瓶充装入场站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填报与实际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该行为涉嫌存在事故隐患。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昌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芒康县睦华民用汽车燃气有限公司予以处罚3万元。
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代)
2025年7月11日
抄报: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抄送:自治区安委办,驻厅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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