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青建罚送决字〔2025〕31号
当事人: 青海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因无法与你(单位)通过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建罚决字〔2025〕3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具体内容如下:
本机关对你(单位) 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的行为,2025 年 4 月 9 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尽快补充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通知》、全国工作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核查截图、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人员信息截图。
2025 年 4 月 11 日,本机关依法通过“青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送达公告》(文号:青建罚送告字〔2025〕3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违反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规定,根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并限期整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住房城乡建设部或青海省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本行政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章)
2025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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