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佛山市南方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3502525XM
住所(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三达路25号二座梯铺(2)号
2024年12月24日,由你单位参建的广东简一(集团)陶瓷有限公司总部大楼项目发生1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操控剪叉升降式高空作业平台的安全教育及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2025年4月1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和项目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如下: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签订相关岗位任命书及安全生产责任书。2.未提供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台账。3.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缺企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4.未能做到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未提供企业近两年安全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表。5.未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等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6.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未提供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台账和应急演练记录。以上事实有《关于禅城张槎广东简一(集团)陶瓷有限公司总部大楼项目“12·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佛山市南方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情况的报告》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六)、(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4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0号),你单位4月27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5年6月5日至7月4日。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你单位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陈昌义,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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