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5 来源:海南省住建厅-通知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资质专家评审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琼建质监〔2025〕131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琼建规〔2025〕1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导则(试行)》,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

工作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统一评审标准、步骤和方法,确保评审结果科学、规范、公正、客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以下简称《通用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活动。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资质专家评审,是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委托专家参照资质许可等有关标准、条件、规定,对提出资质申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评议活动。

第四条资质专家评审的情形包括新设立(首次申请)、申请综合资质、资质增项(增加参数)、重新核定。

(一)新设立资质评审:检测机构首次申请专项资质,在通过材料审查后,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许可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二)申请综合资质评审:已取得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个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综合资质,在通过材料审查后,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许可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三)资质增项(增加参数)资质评审:已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增加其他专项资质或者申请增加资质内其他可选检测项目及参数,在通过材料审查后,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许可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四)重新核定资质评审: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因合并、重组、改制、分立或按新资质标准申请核定的原检测机构或检测机构因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在通过材料审查后,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其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第五条省住建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住建厅抽调相关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专家现场评审,并派员监督评审工作。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延期评审:

(一)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期实施现场评审的。

(二)被评审检测机构不能按期接受现场评审的,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由于被评审检测机构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资质核准。

第二章评审组组成及职责

第七条省住建厅应根据检测机构所申请资质类别,按照专业覆盖的原则,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库或住建部推荐专家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组。专家人数应根据被评审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范围确定,评审专家总人数不少于3名。

第八条资质专家评审应遵循回避原则,评审组成员与被评审检测机构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当存在时,评审专家或被评审检测机构应当主动向省住建厅提出回避申请。

第九条专家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专家组推荐产生,全面负责评审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沟通、协调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跟踪验证整改,及时报告评审情况、报送评审材料。评审组长负责制定《专家评审计划表》(附件1)《现场考核计划表》(附件2)。其他评审组成员应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按照评审分工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条评审组应当在评审组长的组织下,按照评审任务独立开展评审活动,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应对专家评审活动和专家评审结论的公正性、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评审流程和内容

第十一条现场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末次会议等。

第十二条评审组长主持召开专家评审工作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被评审检测机构主要人员等参会,并填写《专家评审会议签到表》(附件3)。首次会议应告知被评审检测机构现场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要求,并签订《资质专家评审承诺声明》(附件4),强调公平、公正、客观原则,并作出保密、廉洁承诺。

第十三条首次会议结束后,评审组应按照《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申请材料审查情况表》(附件5),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提问、现场座谈、现场实操考核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对于设立多个检测场所的检测机构,评审组应指定专家分别负责不同检测场所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主要人员配备情况。评审组应当核查被评审检测机构的主要人员与资质申报配备的人员是否一致。

(二)人员能力考核。按要求填写《报告批准人考核记录表》(附件6)《现场试验操作考核记录表》(附件7)。

1.检测操作人员。被评审机构应事先提供各专项配备的各检测操作人员具备的项目参数操作能力一览表。现场评审时采用问答、实操考核、典型报告分析等形式考核被评审检测机构人员的检测能力。检测操作人员如已通过实操能力评价,则实操能力评价通过的检测参数不重复在现场抽取。

2.报告批准人。可采取现场问答的方式对报告批准人进行能力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报告批准人对其职责、权限、签字范围是否明确;报告批准人在签字范围内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的能力,包括试验方法、数据分析或统计处理;是否理解掌握《管理办法》《资质标准》、机构管理体系文件等。

(三)仪器设备配置。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检测参数要求;被评审检测机构所有仪器设备是否具有所有权或支配权;主要仪器设备的管理档案、标识、使用记录、维护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记录等是否完整、规范。

(四)检测场所。检测场所面积是否符合要求,查阅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五)管理体系。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通用要求》的要求,被评审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应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现场实操考核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在资质申报相应专项配备的人员中抽选,评审检测项目抽取应具有代表性,检测参数按照必备参数不少于15%、可选参数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取,且应包含具有代表性的检测项目(参数),并应覆盖其关键仪器设备。试验所需试样、场地由被评审检测机构准备。

第十五条对耗时较长的检测项目,评审组可针对部分重要检测参数或关键试验过程进行考核,或通过现场提问、重要步骤演示等方式进行能力确认。

第十六条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参会人员与首次会议相同。会议主要内容包括:通报评审情况,宣读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及结论;通报被评审检测机构不符合事项,提出整改意见并规定整改期限;被评审检测机构负责人对评审结论发表意见,并在相关的评审记录上签字确认;宣布现场评审结论(通过、不通过、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被评审机构整改完成后形成书面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被评审机构,评审组长应对其整改措施进行跟踪验证,并确认其整改是否有效。对于以下情况,应到现场进行验证:

(一)涉及可能影响检测结果有效性的;

(二)涉及环境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三)涉及仪器设备故障的;

(四)对整改材料仅进行书面审查不能确认其整改是否有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被评审机构,评审组长应与评审组成员进行充分研究,及时作出不予通过或部分专项不予通过的结论。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及整改跟踪验证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材料报送清单》(附件9)要求将相关评审材料移交省住建厅。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审组报告省住建厅同意后应终止评审工作:

(一)被评审检测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

(二)实际能力与申请检测项目严重不符,不能满足基本条件;

(三)被评审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相关记录缺失或失实;

(四)被评审检测机构有意干扰评审工作,评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五)无法完成现场评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组应对评审过程关键环节进行影像记录,以留存备查。

第四章评审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住建厅应加强对资质许可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指派监督员对现场评审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本导则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资质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督评审工作程序是否规范,评审过程是否公平、公正;

(二)监督现场评审纪律是否严肃,各方职责履行是否到位;

(三)监督评审专家是否独立评审,行为是否守规,结论复核是否认真。

第二十四条省住建厅对违反评审规定的评审组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导则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导则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第二十七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机构入琼备案核验参照本导则执行。

附件:1.专家评审计划表

2.现场考核计划表

3.专家评审会议签到表

4.资质专家评审承诺声明

5.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申请材料审查情况表

6.报告批准人考核记录表

7.现场试验操作考核记录表

8.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报告

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材料报送清单

10.仪器设备配置表

附件1:专家评审计划表

附件2:现场考核计划表

附件3:专家评审会议签到表

附件4:资质专家评审承诺声明

附件5: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申请材料审查情况表

附件6:报告批准人考核记录表

附件7:现场试验操作考核记录表

附件8: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报告

附件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材料报送清单

附件10:仪器设备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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