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函〔2025〕199号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厅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提升地方标准质量,根据省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以及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我省现行及在编共278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附件1)。
二、复审程序
(一)前期准备。为准确、全面掌握标准的实施情况和编制情况,保证标准复审的规范性、科学性,2025年4月,我厅印发《关于报送工程建设标准自审报告的通知》《关于对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调查问卷的通知》,组织标准主编单位完成了238项标准的自审和409份标准问卷调查,为标准复审奠定了基础。
(二)初步审查。2025年6月起,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主编单位自审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分类对现行及在编标准进行初审,召开标准复审会议,提出废止、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初步审查意见。
(三)审核确认。我厅组织对标准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将复审结果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复审原则
本着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围绕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协调性、实施效果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查。2015年及以前发布的标准原则上应修订或废止。根据《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各专业的现行标准数量压缩不少于40%。
(一)现行标准
1.经复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标准建议废止:
(1)标准规定的内容超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权限;
(2)标准规定没有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
(3)地方标准批准后,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
(4)核心内容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容矛盾或冲突;
(5)关键技术已被淘汰或不再适用;
(6)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或干预行政管理,以及信访投诉反映问题较多的;
(7)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长期必要性、广泛应用性,无需统一的技术及管理要求;
(8)仅涉及单一领域、单项工种、单个工序,现行标准已涵盖无需专门制定的;
(9)重复或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条文数量达到标准总条文数的30%以上;
(10)实际难实施、难操作、难落实、难监管,实施3年以上仍无实际应用的。
2.经复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标准建议修订:
(1)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级标准重复或矛盾、不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等;
(2)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或制约科技成果新成果推广应用;
(3)标准的适用范围不能覆盖新技术或新服务;
(4)存在少量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干预行政管理条款。
3.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建议继续有效。
(二)在编标准
对于已立项尚未编制完成的标准,根据相关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变化情况,以“无用不编、无必要不编、不可行不编、不成熟不编”为原则,审查标准的必要性、适用性、技术先进性,决定是否继续编制。现行标准能满足需要的,不再编制。对编制进度严重滞后、编制单位力量不足的,建议撤销编制计划。
四、复审要求
(一)本次标准复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高度重视,精心拟定标准复审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复审专家不应少于7人,其中标准主导专业专家不少于3人,非主导专业专家各专业不少于2人。
(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工作纪律,做到廉洁、公正审查。坚持无事不扰,不得增加标准主编单位负担。
(三)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填写《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复审工作表》(附件2)、《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复审工作结论汇总表》(附件3),于2025年6月15日前将上述表格一式两份报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电子文档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492596843@qq.com)。
联系人及电话:应方林,62871562
附件:1.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项目分类清单
2.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复审工作表
3.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复审工作结论汇总表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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