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5〕7号)

发布时间:2025-04-28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当事人:刘广园。

身份证号码:******。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冀建安C3(2023)0375706。

工作单位: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8月11日,唐山迁安市交通安全文化活动中心(一期)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根据迁安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关于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施工单位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到该项目的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该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上述事实,以《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

2025年4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5〕5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53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9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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