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府办发〔201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十六届第4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筠连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筠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筠连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筠连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 工程变更采用会审制度,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审计局为县工程变更会审会(以下简称“会审会”)主要成员单位,会审会由县财政局召集,负责对重大工程变更进行会审,住建、交通、水务、国土、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和会议通知要求出席工程变更会审会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主要是指:
(一)因规划或项目实施方案调整需要进行的变更;
(二)因施工标准、工艺、材料及相关系数或技术参数等发生变化的变更;
(三)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的变更;
(四)因测绘、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有误、不符合项目实际造成的变更;
(五)因合同工程量清单不准确造成合同价款发生增减的变更。
不属于以上范畴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列入变更工程。
第五条 项目业主应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项目建设程序,切实履行督促项目服务单位做深做实前期工作的责任,有效避免和减少工程变更、使工程决算价和预算价基本保持一致。
第六条 县内库选标准以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因工程变更而增加投资。项目业主在确定施工单位时必须按照“总价控制、风险包干”原则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必须载明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工程量及价格等,项目结算不得超过合同总价。工程量未完成的,结算时按实扣减。
第七条 达到招标(比选)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比选)约定的建设内容和中标价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招投标文件要约和增减工程项目(量)。不得以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方式违规改变建设内容和搭车修建各类附属工程。
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技术性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客观因素需变更的,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执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工作程序,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申报主体为项目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同)。
第十条 工程变更分类
工程变更按变更性质、变更影响金额大小分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和零星变更。
重大变更:单次变更增减金额超过工程中标价15%以上的;单次变更增减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 20万元)的;单次变更增减金额达到 10-20万元(含 10万元),且超过该工程中标价5%以上(含5%)的变更;因业主原因,使工程项目暂停、缓建、导致工期延长,需补偿施工企业损失的。
一般变更:单次变更增减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未达到重大变更标准的变更。
零星变更:变更增减金额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变更。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工程变更必须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如下(详见附件1):
重大变更:由项目业主提出书面变更请示,并将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长批准后的变更请示提交县财政局,同时向县财政局提交经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论证会签署具体意见和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的重大变更申请表(附件2)、设计变更图纸等相关资料。由县财政局召集会审会主要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审计局及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施工现场踏勘(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会审),会审会讨论形成变更意见并经县长审批后,交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评审通过后业主方可执行。因工程进度需要,经变更审批后,可边评审边执行。
一般变更:由项目业主提出书面变更请示,并将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的变更请示提交县财政局,同时向县财政局提交经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论证会签署具体意见和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的一般变更申请表(附件3)、设计变更图纸等相关资料;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变更进行认定、审签。项目业主将县财政局审签的一般变更申请表和设计变更文件,经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业主会签后的隐蔽资料(必要时应提供变更的影像资料)或经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业主会签的工程量现场收方签证单、增加工程价款预算书及相关资料一并交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项目业主将变更申请表和评审报告报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零星变更:由项目业主填制零星变更申请表(附件4),并由监理、施工单位会签确认,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项目业主应严格控制零星变更次数(一个项目工程的零星变更不得大于3次),当零星变更累计达到6万元,应对已实施的零星变更按重大变更程序集中报批;若项目发生了重大变更、一般变更的,零星变更不得超过1次。
项目业主未按程序申报变更,造成即成事实的,会审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工程量和单价确定
(一)变更项目工程量确定原则。
有设计变更图纸的,按设计图纸按实计算;无具体变更设计图或设计变更图纸无法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业主应提供由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现场收方记录,并附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后,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准确的工程量在工程结算审核时确认。
(二)变更项目单价确定原则(项目业主应将工程变更计价原则明确写进招标〈比选、库选〉文件专用条款及合同内):
1.按财政评审报告出具时相应的行业定额及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增(减)工程按全额计取后整体下浮10%作为结算价;
2.若中标下浮比例超过10%的,按中标下浮比例作为结算价;
3.材料单价按发包时经评审的招标控制价材料单价执行,招标控制价中没有的新增材料由甲乙双方、监理单位根据招标时的市场价认质认价。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其他要求
(一)项目业主是变更申报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投资预算,未经批准不得申报超过投资概算的工程变更,并对工程变更的实际工程量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变更,按《筠连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和监理日志。上报时间自实施紧急抢险处理时起不超过24小时;
(三)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汇总;
(四)由于项目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的工程变更违规行为,由工程变更会审会确认后,报送有关部门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未批先建的。属一般变更的,由县财政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对项目业主单位进行警告; 属重大变更的,由县财政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对项目业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未批先建,补报变更手续未通过工程变更会审会确认,并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县财政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作为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三)未经批准违反规定超过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投资金额、概算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究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筠连县政府投资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筠府办发〔2012〕43号)关于工程变更管理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筠连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流程图(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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