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监 察 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四 川 省 交 通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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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监发[2005]4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监督
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现将《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意见》印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和建设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下称省《条例》)和国家计委、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计基础[2003] 410号)、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03]206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意见》(交监察发[2003]86号),结合我省地方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所指地方公路是指除省交通厅直管的国家投资项目外的公路建设项目。承担地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并监督项目法人按本《意见》实施项目管理行为。
一、关于基本建设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路的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投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开工报告、项目实施、交工验收、通车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手续,该履行报批手续的必须经过批准。一般项目或改造项目可省略项目建议书直接作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按基本程序办事的项目法人依法予以查处。有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项目,项目法人不得随意简化基本建设程序,更不得未经批准上马项目和擅自开工。企业投资项目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项目法人责任制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成立独立的项目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其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不得由公务员兼任。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行政监督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作为项目法人(业主)具体承担公路建设组织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后可实行“代建制”管理,通过招标、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行业主职权,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三、关于招投标管理
(一)招投标管理体制
各地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专家评标、业主定标、政府监督”的招投标管理体制,依法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专家独立评标、业主依法定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专家的依法评标、业主的依法定标行为。依法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的抽取,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标准
地方公路建设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依法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依法通过招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业主组织采购交通建设工程材料或重要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设备或材料采购,必须依法通过招标确定材料或设备供应商。项目估算价在规定限额以下的,也应该采用竞争性方式(如招标、比选、竞争性询价等)、确定承包人。按规定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按程序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严禁将应予公开招标的项目随意变为邀请招标,更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三)招标条件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必须具备六项条件: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施工图已经审查批准;征地拆迁基本落实;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已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已经合法核准,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成并备案。
(四)公告发布媒体
招标人应为投标人平等、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创造条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体依法发布。我省公路项目应在《四川日报》和《四川建设网》上依法发布公告。在其它任何媒体发布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必须与之一致。
(五)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项目特殊确需设立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说明并得到批准,但不能将标底作为废标的直接依据。招标文件应合理划分标段,标段的划分应遵循“有利于承包人规模化作业并有利于业主组织实施”的原则。一级及以上公路主体工程最小标段的估算价应不低于1500万元,二级公路主体工程最小标段的估算价应不低于800万,三级公路主体工程最小标段的估算价应不低于500万元。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完成后,必须按省《条例》的规定备案后,才可依法出售。招标参考资料发售费用必须执行四川省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不得通过向潜在投标人发售图纸等获取额外利益。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方式注明废标条款,并在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专门汇集废标条款,以提醒潜在的投标人。没有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六)资格预审
公路招标一般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的投标人较少、工期较紧的项目可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在评标的初步阶段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质、组织机构、财务状况、拟投入到本工程的施工人员和设备情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业绩和信誉等方面,应制定标准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公布。对于通过资格预审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均应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应加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审查,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申请人应作不通过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列入不良信誉单位名册,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评标方法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方公路施工招标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设计、监理及试验检测招标采用双信封评审方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施工招标,为指导投标人报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各招标合同段的估算价(按预算定额编制的相应费用),该估算价作投标最高限价;为防止投标人压价抢标,应以合同估算价的80%—85%作为评标基准价,凡低于评标基准价中标的,要求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价净价之差额的1倍至数倍(现金担保系数具体倍数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但保,公式如下:
[基准价/估算价—评标价/估算价]X现金担保系数X估算价
(八)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按国家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担保可以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方式提交。
正常标价中标的履约担保一般应控制在合同净价的10%以内,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以现金或银行保函以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提交。低于基准价中标的超额履约现金担保必须足额及时提交(不得委托代交),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履约担保的现金部分必须存入专户管理,利息归承包人所有。业主及其它任何单位均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承包人的履约现金担保。超额履约现金担保应随工程进度按比例逐步退还承包人,工程交工接养时必须退款完毕。
(九)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4天,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天。招标结果须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招标人还应严格按招招标文件的约定时限及时办理退还投标担保、合同签订、计量支付等事项。
四、关于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严禁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业主、任何领导与部门强制中标单位分包和分割工程。
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按性质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报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报可研审批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审批对投资和工程技术指标影响较小的一般设计变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设计变更之名,损害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地方重点公路建设设计变更管理应严格执行《四川省地方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其它地方公路工程项目也应参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及时组织清理和支付欠款工作。在清欠中,特别要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两个不拖欠”,即不拖欠农民征地拆迁费、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严肃查处损害农民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和企业,要给予严肃处理。
五、关于廉政合同
地方公路建设要建立和实施《廉政合同》制和《廉政档案》制,在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工程验收时将《廉政合同》的内容一起检查验收,将《廉政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记入施工单位《廉政档案》。对《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要严格检查,对履行廉政合同考核结果好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廉政合同考核差的单位,追究《廉政合同》违约责任,并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取消1—3年投标资格等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关于资金管理
用于地方公路建设的国家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国债资金或其它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于指定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超范围使用,不能从中超规定提取管理费用。
建设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限额以上的基建资金支付业务,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严肃结算纪律,严格计量支付,不得以拨代支,转移建设资金,严禁对计划外的工程付款。
加强审计监督,对中标价与实际工程结算价差额超出20%以上的,应该进行专项审计。
人民群众投资用于地方公路建设的资金(含劳动力、材料等折资),可由村民民主决定管理方式,但必须公开帐目,接受当地群众的民主监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向人民群众公示。
七、关于材料采购
未达到招标规定额度的材料采购活动,应采取竞争性方式组织,杜绝暗箱操作。严禁经办人员与供应商相互勾结、徇私枉法,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对材料质量的监督,防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的发生。
八、关于干部监督
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地方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地方公路建设工程承包商(单位)强行推销建设物资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属利用其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在工程建设中挤占、挪用、贪污建设资金,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也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关于监督责任
对地方公路建设的监督由各级政府按项目审批权限分级负责。按审批权限由市、县政府监管的项目,情况特殊的,省级部门可直接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重点对项目招投标、资金使用、合同履行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公路建设依法进行。各级监察机关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署名举报和有重要线索的匿名举报,要组织查处。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主题词:监督 公路建设 意见 通知
抄送:各市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交通局
四川省监察厅办公室 2005年7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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